|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市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如大型混凝土浇捣、钻孔灌注桩等)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建筑施工必须经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时,必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同一工地不同施工队必须统一申请夜间作业时间。两次审批之间必须有1天以上的间隔时间。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区县城管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暂未成立城管大队的区县由环保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各区县环保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名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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