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见问题解答(FAQ)
1.如果同一个固定工艺设备在一年中的不同时段生产不同的产品,在表3-Z1“主要产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情况”时,应如何填写?
答:如果同一个固定工艺设备生产的产品种类不超过3种,需要按照一个产品为一个单元行逐一填写表格,即如果生产3种产品,填写3
行;如果产品种类超过3种,可以按照固定工艺设备为一个单元行填写,在主要产品一栏中填写三种产量最大的产品名称,名称间用逗号隔开,最后加“等”,设计年产量和12个月的产量请填写这个固定工艺设备生产的所有种类产品的产量总和。
2.表3-Z3中排放口的经纬度座标能否利用平面地图上排放口位置离已知参照点位的座标的距离推算获得?
答:企业不必自行推算座标。没有具体排放口经纬度座标的企业,请尽可能利用GPS重新确定其位置。如果企业没有测试手段并只有一个参照点经纬度座标,那么请提供厂区平面图,并在图上标识出参考点的位置和排放口距离参考点的距离。
3.哪几类储罐需在“储罐信息”中填写?
答:本张表格中的调查对象是企业用于存储原料或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用于中转存储的固定储罐设备,储罐按其存储的具体物料种类分以下3类:
(1) 所有的液态有机物原料、产品及中间产品,如原油、各种燃油、各种有机化合物等等;
(2) 无机液态原料、产品及中间产品,如各类强酸、强碱、液氯、液溴、液氨等等;
(3) 压缩气态原料、产品,如大型煤气储罐、液化石油罐、压缩天然气罐。
4.“含有机溶剂原料及有机溶剂使用信息”填写的对象有哪些?
答:该表应填写的对象为生产工艺过程中作为物理介质不发生反应的液态有机溶剂,包括含有有机溶剂的这类原料。填表人员应根据这个主要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过程判断、确定填写对象。含有机溶剂的原料包括工业涂层工艺中使用的各种涂料、印刷工艺中使用的各种油墨、印染工艺中使用的某些染料等;
溶剂使用工艺包括溶剂清洗(去油脂)、溶剂萃取等。
基本情况表
1、企业(单位)代码如何填写?
答:企业(单位)代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2、行政区划代码如何填写?
答: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网站提供的链接到统计局的网站上进行查找,代码只填写5位,即只填写到街道、乡镇即可。
水污染源调查表
1、市环保局对本次水污染源调查的对象有何要求?
答:本次水污染源调查,市环保局规定必须调查的对象是日排放污水量在100吨以上的直排企事业单位(包括未接管直排和通过市政管道直排)。对于居民小区、畜禽养殖场、日排放污水量在100吨以下的直排企事业单位和已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式污水外排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环保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调查。
2、列入166家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中的13家污水处理厂是否仍需要区县进行调查?
答:市环保局仅对列入166家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发放了调查表格,故166家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中的13家污水处理厂仍需要区县进行调查。
3、工业企业污水排放量中的冷却水量应如何计算?
答:企业向外排放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入污水排放量,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不计入污水排放量。
4、判断污水是否达标排放,其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各种排放途径的污染源,其污水均应达到《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链接)中相应级别的排放标准。
每一排放口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视为该排放口污水超标;只有污染物全部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视为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达标。
5、各种污水处理方法应如何区分?
答:各种污水处理方法的区分详见《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链接)。
6、合流一期、污水二期、西干线三大外排系统末端均已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对于污水纳入这三大外排系统的企业,其排放途径应填“纳入污水处理厂”还是“集中式外排”?
答:污水纳入这三大外排系统的企业,其排放途径应为“纳入污水处理厂”,同时在“排放去向”一栏注明污水处理厂名称(合流一期末端为竹园污水处理厂,污水二期末端为白龙港污水处理厂,西干线末端为石洞口污水处理厂)。
7、“集中式外排”途径主要指哪几条管线?
答:“集中式外排”途径主要是指奉贤排海管、金山排海管、南汇排海管三大管线,除此三大管线以外的其他排入长江口或杭州湾的管线均只能作为“未接管直排”。
8、污染物去除量应如何计算?
答:污染物去除量=处理前污染物浓度×处理前污水量-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处理后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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