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实现“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根据《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2007年深化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将本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污染治理项目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补助项目包括:烟气脱硫、高效除尘、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和主要噪声污染源治理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申报项目有利于污染物总量减排,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企业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当前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依据明确,有较好的预期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改造方案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五)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即申请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具体补助比例: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

三、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申报条件,结合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做好方案研究和论证以及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需求和轻重缓急进行项目筛选和排序,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

四、申报要求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单位,应以申报项目的形式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一)登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sepb.gov.cn进行电子申报。

(二)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1、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改造方案)。

2、环境影响工作的报告书(表)(指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工作的项目)。

3、项目前期专家评审和项目完成决算资料。

五、工作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应如实、全面、准确的申报专项资金,并综合考虑治理设施的改造,防止单打一的现象,确保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