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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4、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5、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二、报送材料

报环保部审批,我局预审(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公司)
    1、报送我局的上市环境审核申请;(申请)
    2、报送环保部并抄送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核查申请;
    3、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4、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说明报告;(每份报告均需盖章)
    5、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区县环保局证明。证明本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在当地三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报我局直接审批
    1、 报送我局的上市环境审核申请;
    2、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3、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说明报告;(每份报告均需盖章)
    4、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区县环保局证明。证明本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在当地三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三、相关说明
    1、报送我局的核查申请
    核查申请应以公司正式文件提出,并附公司概况(公司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及其与母公司的关系等)、上市或再融资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和拟募集资金数额、公司核查时段内环保投入情况和重大环保事件等内容。鉴于相当一部分公司在申请环保核查时上市方案或证券发行方案尚未形成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定稿,可以将已确定的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募集资金投向情况和核查时段内公司重大环保事件等内容在核查申请文件中说明。

2、上市环境保护说明报告的编写
    对于首发申请上市的公司,环保核查的时段为正式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同前者;如属于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则核查时段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以发文日期为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保护核查的工作程序要求,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核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要求执行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方案。
   4、在核查时段内项目没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申请者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保管理程序。
   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申请者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1、申请者应达到的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核查时段内企业报送环保主管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当地环保部门向企业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企业有效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满足排污许可的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单据统计表、核查时段内环保主管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企业所在地未实行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的应予以说明。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完成各级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其它污染物总量指标。
   2、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附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通知书);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如果没有总量减排任务,应由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污染物排放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核查污染源设置的规范化以及自动监控系统(技术报告中说明国家、地方环保部门对核查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放设施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目前是否已经采取了工程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申请者应该制定整改方案;正在实施整改措施的,应说明进展情况。
   (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无害化处置达到100%。
   2、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方法。属于综合利用的,应说明综合利用的方式;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焚烧处理装置的合法性(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场内使用临时贮存设施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产生危险废物而又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附接收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方式,立即整改,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2、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核查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效果等。
   (七)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使用的工艺、设施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2、说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八)企业环境管理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说明核查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附组织结构图和环境应急预案);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说明重大危险源及分布,环境风险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应确认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重大环境风险事故及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九)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说明核查企业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环境纠纷、以及发生过针对企业的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3、上市范围一致性说明
   公司提交的核查申请、技术报告和上市或发行证券方案中确定的上市范围应与公司最终上市范围相同。如在我部核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进行说明;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查。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计划处
    联系电话:2311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