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待办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后备案
返回办事大厅(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发布,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31号令,2008年11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修正,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 4.《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办理范围及时限 放射性同位素(环境保护部、上海市环保局颁发许可证单位)完成进口活动后20日内 (三)申报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两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3、相关运输监测证明; 4、密封源检定证书及放射源标牌复印件; 5、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登陆“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行网上申请 2、向上海市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3、市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 无。 (六) 受理时间、地址: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四(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 电话:33313902 注:委托区县环保局颁发许可证单位办理程序及受理地点由所在区县环保局公布。